美国虽然允许公民持枪,但并不允许公民持全自动枪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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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火器持有者保护法案》规定,禁止美国平民拥有1986年以后新生产的机枪(即全自动枪械)。也就是说,美国虽然允许美国公民持枪,但并不允许公民持有1986年以后新生产的全自动枪械。

众所周知,美国是一个允许自己国家公民合法持枪的国家。早在1789美国建国初期,美国国会议员就在美国宪法的“权利法案”中写入“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该法案被于1791年批准正式生效,这就是美国著名的《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为了限制强势政府,防止政府权力膨胀进而侵犯公民权力,赋予公民反抗的武器,也是这条法案重要内在精神,俗谓“天授枪权”。

美国权利法案第二条原文以及翻译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译文:

一支受规范的武力乃确保自由国家之安全所必需,人民持有及携带武器之权利不可受侵犯。

正因为美国公民持枪权力受到《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的保护,所以想要在美国禁枪几乎是件不可能的事情,即便是美国总统想要全力推动也无济于事,甚至每次政府高层抛出禁枪的观点,马上就会被外界冠以违宪的名头。

不过,美国虽然允许美国公民合法持枪,但是在持枪的细节方面美国法律却作了相应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类型的枪械美国公民都能合法持有的。其中,1986年美国通过的《火器持有者保护法案》就规定,禁止美国平民拥有1986年以后新生产的机枪(即全自动枪械)。也就是说,美国虽然允许美国公民持枪,但并不允许公民持有1986年以后新生产的全自动枪械。

为什么美国要限制美国公民持有全自动枪械呢?

如果想要回答这个问题,那就必须先要知道什么是全自动枪械。在枪械领域,枪械按照子弹装填与射击的自动化程度可分为4类:单发枪械,手动枪械,半自动枪械和全自动枪械。

它们的特点如下:

单发枪械,无弹匣,每次射击后需重新填装子弹;

手动枪械,有弹匣,但每次射击后需要拉枪栓;

半自动枪械,有弹匣,可自动完成装弹、退壳、再装填,但扣动一次扳机只能射出一发子弹;

全自动枪械,有弹匣,可自动完成装弹、退壳、再装填,扣下扳机后可自动连续射击;

从以上枪械特点描述,我们可以看到这四种枪械的射速依次递增,而全自动枪械作为射速最高的枪械,其杀伤力也是最大的,基本上扣下扳机一个弹匣的子弹就打光了。这种枪械对于平民而言是非常危险的,这种枪械的开枪效果基本上可以用“扫射”来描述。

在2017年10月1日美国的拉斯维加斯赌场枪击事件中,枪手史蒂芬·帕多克使用的还仅仅是使用“撞火枪托”改装过的半自动步枪(每分钟射速四五百发),就造成了至少58死527伤的巨大伤亡。如果给他一把全自动步枪M4A1(射速约为700~950RPM),那伤亡岂不更加惨重。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禁止美国公民持有全自动枪械的原因,主要还是在于全自动枪械的杀伤力太大了。

至于为什么要限制1986年之后生产的全自动枪械,这主要是因为《火器持有者保护法案》是1986年通过的,可能考虑到之前发出去的许可不好收回,于是就只能任由它们,等时间一长这些枪械也自动成为古董枪,将难以使用。不过,撞火枪托的出现可能要让《火器持有者保护法案》的立法初衷化为泡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