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义务(moral duty),哲学-哲学-伦理学-伦理学原理,社会对人的行为所提出的一种规范性要求,主要指人们对他人以及社会应尽的道德责任。道德义务来自一定的道德准则、行为规范或者社会习俗,是社会道德要求的直接体现。道德义务的对象可以是自身、他人,或者社会、国家,其表述通常以“应当”或“不应当”作为连接词。近代以来,I.康德将义务作为伦理学的核心范畴,认为道德义务就是服从理性的权威,对每个理性的行动者提出的实践要求。D.休谟将人类的道德义务分为两类:一类是由自然本能所驱动而产生的道德义务;另一类是完全出于责任感的道德义务。他认为人们必须通过后天的思考对本能加以约束,以保证自身利益的满足不会影响公共利益。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义务体现了由一定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人们之间的道德关系,人一旦进入道德关系,就必须面对义务的要求。与法律义务这种完全依赖意识形态来保证的强制性义务不同。一方面,道德义务具有自律性,体现为个体自愿自觉的选择,如为帮助他人而牺牲自我利益;另一方面,道德义务也具有他律性,受到来自社会公序良俗的约束,如排队购票、欠债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