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
(法律术语)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为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份,于1791年12月15日被批准。本修正案保障人民有备有及佩带武器之权利。在2008年及201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分别做成了两个与本修正案有关的指标性判决。在哥伦比亚特区诉黑勒案(DistrictofColumbiav.Heller,554U.S.570(2008))中,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为,第二修正案保障个人拥有枪支的权利,不论该人是否属于民兵皆然。并且可以基于合法的目的使用该等武器,诸如在屋内自我防卫。
美国虽然允许公民持枪,但并不允许公民持全自动枪械
美国《火器持有者保护法案》规定,禁止美国平民拥有1986年以后新生产的机枪(即全自动枪械)。也就是说,美国虽然允许美国公民持枪,但并不允许公民持有1986年以后新生产的全自动枪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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