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发1号指引 上市影企新片计划须及时公布

深交所发布“1号指引”,规范影视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了“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以下称“指引”),对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的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与细化。有人戏言,这条新规带来的直接影响,便是“娱乐粉”可能要在财经新闻里去找大腕明星的八卦了。

 

  深交所在这一份信息披露指引中说,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在年报中披露主要经营情况和未来计划时,应该详细披露上一年度计划拍摄的作品实际进展、备案、许可资质的取得情况,如果与计划出现重大差异的,应该说明原因。

 

  上市公司也应披露下一年电影、电视剧或其他作品的拍摄计划,包括开机时间,预计发行或上映时间、合作方、合作方式、主要演职人员等。

 

  在年报中,这些公司还应披露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演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制片人、导演、演员)的变动情况,及其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和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票房好、作品俏,其中风险要提示

 

  此外,“当统计的累计票房收入首次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包括电影的上映期间、累计票房统计收入及统计区间、对公司的影响情况、票房收入与实际可确认营业收入存在差异的风险提示。

 

  以缔造票房奇迹的《泰囧》投资方光线传媒为例,其年报显示,2012年营业收入6.9792亿元,而《泰囧》票房收入超过11亿元,已经远超指引中设定的比例,因此应予以披露相关信息。

 

  据介绍,指引主要针对广播电影电视类公司的业务特征、特殊会计处理方式和信息披露难点问题,进一步细化相关公司在定期报告中重要非财务信息和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在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披露本年度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拍摄计划的实际进展情况,以及截至报告披露日公司新增和取消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的拍摄计划;同时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单部电影票房收入首次超过公司最近一年营业收入50%、大制作影视作品被主管部门出具明确否定意见、对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演职人员发生变动等几类需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事项的披露要求。

 

  “机构投资者希望信息披露能够更加细致,广播电影电视行业上市公司则希望有所保留,双方诉求不同。”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总监傅炳辉坦言,不同的利益出发点让指引的出台经历了较长的准备期,具体条款的适应性和操作性,在实行之后还将根据情况进一步评估。

 

  他表示,选择影视类上市公司作为“1号指引”,是因为此类公司在创业板中较为集中,产品面向普通消费者、关注度较高,公司宣传与信息披露要求有内在的冲突,需要对披露条件和内容予以明确。

 

  发微博、晒剧照,当心股价受影响

 

  过去影视大腕在微博、博客中透露拍摄动态、演员动向和票房情况,时常成为追星族围观的热点。指引出台之后,将会垫高这些话题的发布门槛。

 

  还是以《泰囧》为例,因为出色的票房表现,从去年12月12日至1月4日,15个交易日光线传媒累计上涨63.19%,创下37.30元/股的新高。但随着《泰囧》热退潮,股票也开始降温,1月7日光线传媒股价大跌7.21%,终结十连涨的格局,8日收平仅涨9分(0.28%)。公司产品市场和二级市场紧密联动,对股价产生了重大影响。

 

  正因为如此,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在进行各类市场宣传活动前,“应当审慎评估活动中拟发布信息的重要性,如信息内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首先通过指定媒体披露后,再进行发布。”也就是说,公司重大信息的发布平台选择需要“先财经后娱乐”。

 

  据介绍,指引所言的“市场宣传活动”不仅包括新闻发布会、媒体见面会或者其他类型的公开活动,还包括博客、微博、论坛等媒介发布的相关信息等。“这就要求上市公司对内部信息及透露途径进行规范。”傅炳辉说。

 

  他坦言,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上市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非正式渠道、相关网络等泄露暂未公开的重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