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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担保 (法学术语)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
杂犯死罪 (法学术语)
杂犯死罪,刑律名。简称“杂死”,是真犯死罪的对称。除了十恶、故意杀人、反逆缘坐、
分遗产税 (法学术语)
分遗产税又称“分遗产税制”。指就继承人分得的遗产而课征的一种遗产税,通称“继承税
合法证据 (法学术语)
合法证据是“非法证据”的对称。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符合法律规范,具有可
控诉职能 (法学术语)
控诉职能是指司法机关和自诉人揭露犯罪,控告、证实犯罪,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任务
缔约能力 (法学术语)
缔约能力是指国际法主体依法同另一国际法主体缔结条约的能力。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平时宪法 (法学术语)
平时宪法是“战时宪法”的对称。一些法学家以宪法的适用性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形式
招工指标 (法学术语)
招工指标,是指国家在劳动力计划内允许用人单位增加新职工的名额。一般由国家下达到省
消极行为 (法学领域术语)
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
特权代理 (法学术语)
特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享有在某一地区独家销售委托人商品的特殊权利的代理。享有此种特权
教育合同 (法学领域名词)
教育合同是平等主体的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或其委托培养人之间签订的,为实现一定的教育
管辖恒定 (法学术语)
是指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
证据制度 (法学术语)
证据制度,是指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法律规定的关于收集、审査证据,运用证据认定
破产犯罪 (法学术语)
破产犯罪,是指破产人、破产债权人、破产管理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和依法负有职责者
事前故意 (法学术语)
事前故意,“事后故意”的对称。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某种危害行为,自以为已实现其犯罪
报请复核 (法学术语)
报请复核,是指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复查核准的诉讼活动。中国刑事诉
授信合同 (法学领域术语)
以经济学与法学的角度分析了信用的语义,将其界定为偿债能力的社会评价,并与商誉、特
证明对象 (法学术语)
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是指诉讼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
马德堡法 (法学术语)
马德堡法是出现于13世纪的封建城市法的立法汇编。以《萨克森法典》和马德堡城市承审
连带之债 (法学术语)
连带之债是多数之债的一种。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请求清偿全部
权利主体 (法学术语)
权利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
继承开始 (法学术语)
继承开始是指由于被继承人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使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得以实际行使。
自治主义 (法学术语)
自治主义是主张破产程序由债权人自治进行的破产立法主义。此理论视破产为非讼事件,破
法律部门 (法学概念)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
陪护假 (法学术语)
陪产假,又名陪护假,英文(Paternity Leave)即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
法定犯 (法学术语)
法定犯,“自然犯”的对称,又称“行政犯”。是指并非当然具有侵害社会秩序的性质,大
民法效力 (法学术语)
民法效力是民法适用的范围。分为对人的效力、地域效力和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指民法适
行善代刑 (法学术语)
所谓“行善代刑”,是指通过行善代替刑罚,以罚代刑的一个变种。王超,山东人,只有初
共同代理 (法学术语)
共同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代理权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行使的代理。共同
主观权利 (法学领域术语)
主观权利(Subjektives Recht):①“客观权利”的对称。民事主体在
法律形式 (法学概念)
法律形式又称法律渊源。法律形式是一个应用很广泛的概念,几乎在各种法学学科中都可以
法制原则 (法学术语)
法治原则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
证据资料 (法学术语)
证据资料,又称“证据材料”。是指纳入诉讼轨道并通过法定的证据形式所表现的事实。任
法人章程 (法学术语)
法人章程,是指根据法人性质、任务和业务活动需要制定的关于法人的活动范围、组织机构
督印人 (法学术语)
督印人是在香港监督报纸、刊物出版的人。督印人作为法人,负法律上的一切责任。
徐胜萍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徐胜萍,女,博士,现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诉讼法学教学研究中心主
钦定宪法 (法学领域术语)
所谓钦定宪法,是指基于君主主权的思想,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如1
劳动权益 (法学术语)
劳动权益,⑴ 由劳动法所规定或肯定的,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共同体现和保障的,并
质证方式 (法学术语)
质证方式,是指对质证对象采用的质询方法。质证的方式应根据质证对象的不同而采用不同
可替代物 (民法学术语)
可替代物,“不可替代物”的对称。能够被他物代替的物。种类物都是可替代物,绝大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