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礼让说,是指以国际礼让为适用外国法依据的国际私法学说。法则区别说发展到17世纪,在荷兰形成了属地主义倾向很强的荷兰学派。该学派特别强调主权原则,因而特别强调法律的属地性,认为无论“物法”、“人法”、“混合法”,都是属地的,只有在制定它们的主权者领域内有效;外国法并不当然具有域外效力,只有得到内国的承认才发生域外效力;适用外国法不是基于法律本身有什么域外效力,而纯粹是出于国家礼让来考虑的;每个国家应依据自己的裁量,在一定的条件去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这个条件就是不得与国内的利益相抵触。17世纪初,荷兰资产阶级革命获得成功,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但这个国家仍处于封建专制国家的包围中。荷兰既要捍卫自己的政治独立,又要大力发展海外贸易,希望根据荷兰法律所取得的权利在其他封建国家也能得到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