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湾租界条约是法国强迫中国清政府于1899年11月16日(清光绪二十五年十月十四日)在广州湾签订的租借广州湾的条约。参加签约的人员,中方是广州湾勘界大臣广西提督苏元春,法方是广州湾勘界全权大臣水师提督高礼睿。条约共7款。主要内容有:①中国将广州湾租于法国,作为停船趸煤之所,租期为99年。②详细载明了租界的边界。租界之内全归法国一国管辖。在租界之内,法国可以建炮台、驻扎兵丁,在各岛及沿岸,法国应建灯塔、设立标记、浮桩等,以便行船。③租界各地湾内水面(专指广州湾内水面)均归法国管辖。法国可以订立章程,征收灯、船税,作为修建灯桩等设施之费。④中国准许法国在广州湾的赤坎至安铺之间修建铁路,架设电线等事。⑤如有纠纷,则按照中法条款互订中越边境章程办理。通过该条约,法国将广州湾租借地置于法属印度支那的管辖之下,完全脱离了中国的行政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