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宗教(civil religion),哲学-宗教学-宗教学理论-〔宗教社会学〕-〔主要理论和方法〕-公民宗教,具备信仰、象征和礼仪等元素,且能对一国之经验进行超验性解释并形成共同观念的基本价值和意识形态。起源公民宗教最先由法国思想家J.-J.卢梭在其著作《社会契约论》中提出。卢梭认为,宗教对于任何政治体都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他从宗教与国家的关系的视角出发,将已有的宗教分为“原始的民族宗教”与“人类的宗教”。原始的民族宗教是直接写进国家典章制度的宗教,它消解了神权与世俗权力的二元对立,因为民族宗教规定着法定的神祇,将对神的崇拜与对国家法律的热爱结合起来,也将对国家的效忠与对国家守护神的效忠结合在一起。但这种宗教建立在迷信与盲从之上,当这种迷信与盲从发展成为排他性的宗教时,就会与暴君结合在一起,使得整个民族变得嗜血和毫不宽容,由此导致民族之间陷入战争状态,最终破坏本国人民的福祉。卢梭又将“人类的宗教”称为“福音书基督教”。这种宗教没有庙宇、祭坛,只有对上帝发自内心的纯粹崇拜和对道德的永恒义务,它是神圣的、崇高的,但这种宗教无助于在政治上形成一个特殊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