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心理现象解释法律为特征的现代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之一,因盛行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各国而得名。创始人是瑞典乌普萨拉大学哲学教授海耶斯特勒姆(1868~1939),因而又称乌普萨拉法学派。其他代表人物有瑞典的A.V.伦德斯泰特(1882~1955)、K.H.K.乌利沃克鲁纳(1897~1980)以及丹麦的A.N.C.罗斯(1898~1979)等人。该派也以反对形而上学为标榜,其观点与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派极为类似,都属于社会学法学派的支派,因而又名北欧现实主义法学派。但该派不象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派那样着重研究法官的心理活动。这个学派反对分析法学派(见J.奥斯丁)关于法的规范或命令的概念,强调法是一种社会事实,是为维护社会安全而建立的以人为齿轮的社会机器;是关于行使武力的规则;是权力的工具。它认为社会上大部分人之所以服从法律是出乎习惯而并不是由于强制,但强制的威胁是保证这种服从的最重要的心理因素,因而法的约束力就在于对公民和官员的心理影响,即如果不服从法律,就可能引起不愉快的后果。它还反对分析法学派所提出的传统的法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