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狱具引律令格式,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古代援法断罪、罪刑法定的法律制度。早在先秦时期,法家已经明确提出“以法治国”的思想。根据云梦秦简,秦以官吏执法情况作为考核政绩的标准,“凡良吏,明法律令”;“恶吏,不明法律令”。为了确保官吏准确执法,规定“岁仇辟律于御史”,即每满一年要向中央主管法律的官员进行核对,已经废除的律令不得继续执行,“行者有罪”。在法典中明确规定“援法断罪”,始见于晋律。晋惠帝时,三公尚书刘颂在上疏中引用晋律如下:“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不论”。隋初,“诸曹决事,皆令其写律文断之”,是对晋律援法断罪的发展。至唐代,唐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诸断狱,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这条规定可以说是中国封建时代援法定罪最简明、最典型的概括,它标志着司法活动的规范化和司法官的责任制。虽然《唐律疏议·断狱》也明载:“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但是,“制敕量条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这显然是一种限制。明律根据法律形式的变动和维护法制秩序的需要,在“断罪引律令”条规定:“凡断罪皆须具引律令。违者,笞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