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保护对象等级(fire protection level),工学-土木工程-土木信息工程-土木信息服务-〔火灾报警与消防连动自动化系统〕,按照保护对象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因素,对保护对象进行的分级管理。保护对象分成特级、一级和二级。针对二类高层建筑:①特级保护对象,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采用全面保护方式。②一级保护对象,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如生产厂房、物品库房、占地面积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米2的药品库房、总建筑面积超过100米2的地下生产车间及物品库房;地下民用建筑,地下铁道车站、地下礼堂电影院、使用面积超过1000米2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厅及其他公共活动场所、重要实验室、图书资料室、档案库。一级保护对象应采用总体保护的方式。③二级保护对象,分为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二类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民用建筑,主要有市县级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中级以下影剧院;高级住宅;图书馆、书库、档案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