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体制(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经济学-经济学-金融学-〔金融管理〕-金融监管-金融监管体制,国家对金融监管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与管理方式。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①混业经营与集中监管。从全球视角看,20世纪30年代以前,金融业基本上是混业经营的格局,银行业是金融业的核心,证券业、保险业不发达。在混业经营的金融体制下,金融监管职能基本上归中央银行履行,中央银行是唯一的监管机构,是典型的集中监管体制。英格兰银行、法兰西银行、德意志银行和美国联邦储备体系都承担了金融监管的职能。②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对银行和证券业是一个毁灭性的打击。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立了美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格局,规定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严禁商业银行认购企业股票和债券,更不能从事与银行业无关的商业活动。强有力的分业监管对维护金融业的稳健经营、确立公众信心发挥了重要作用,使美国经济在较为安全的金融环境中得到快速发展。美国的分业监管模式也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家重建金融体系的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