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威慑理论(theory of penalty deterrence),经济学-经济学-制度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制度与制度变迁理论〕-法经济学-法经济学的谈判分析范式-刑罚威慑理论,认为通过提高犯罪预期惩罚成本使之高于犯罪的可能收益,就能够有效抑制和威慑犯罪的理论。是在犯罪理性决策理论的基础上发展出的理论。产生与发展理性决策理论认为犯罪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会引发犯罪决策。则由此推论出刑罚威慑理论。刑罚威慑理论的基本逻辑是假如各种水平不同的惩罚实际上确定了不同犯罪行为的“价格”,要实施各种犯罪行为必须付出相应的“价格”,高于犯罪需求的价格将有效地抑制潜在罪犯的犯罪需求。意大利经济学家、法理学家C.B.贝卡里亚,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J.边沁,美国经济学家G.S.贝克尔[注]等为该理论的奠基人。在贝卡利亚和边沁思想的基础上,1968年贝克尔首次抽象出一个关于犯罪行为的经济学模型,他指出,罪犯和其他人一样是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人”。将罪犯假设为“理性人”是对犯罪行为进行经济分析的前提。一个人之所以选择犯罪,是因为在他看来犯罪是有利可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