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耳曼所有制(Germanic ownership),经济学-经济学-外国经济史-〔中世纪〕-〔西欧封建制经济〕-日耳曼所有制,古代日耳曼人从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向土地私有制过渡阶段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和土地所有制形式。又称日耳曼氏族公社所有制。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手稿中论述了亚细亚的、古代的和日耳曼的三种所有制形式。他指出:日耳曼所有制下的“公社”,表现为“一种联合而不是联合体”及“以土地所有者为独立主体的一种统一,而不是表现为统一体”。他进一步解释说:“公社的存在和公社财产的存在表现为要以他物为媒介,也就是说,表现为独立主体互相之间的联系。实质上,每一个单独的家庭就是一个经济整体,它本身单独地构成一个独立的生产中心”,“个人土地财产既不表现为同公社土地财产相对立的形式,也不表现为以公社财产为媒介,而是相反,公社只是在这些个人土地所有者本身的相互关系中存在着。公社财产本身只表现为各个个人的部落住地和所占有土地的公共附属物”。日耳曼所有制与罗马的奴隶制是西欧封建经济的两个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