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隐私保护(personal privacy protection),工学-公安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网络安全执法技术基础,国家从法律和技术层面对公民享有的不愿公开或不愿让人(一定范围之外的人)知悉的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秘密给予的保护。每个人都有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生活的秘密,且这个秘密与其他人的合法利益无关,这个秘密在法律上称为隐私,如个人的私生活、日记、照相薄、生活习惯、通信秘密、身体缺陷等。自己的秘密不愿让他人知道,是自己的权利。“隐私”(privacy)这一概念,于1890年在西方理论界首次被正式提出。美国学者L.D.布兰代斯(Louis D. Brandeis)和S.D.沃伦(Samuel D.Warren)在《论隐私权》一文中提出了具有法律意义的隐私权,他们认为所谓“隐私”就是指自然人所拥有的一种独处的权利。中国理论界正式地对隐私权进行广泛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