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经济补偿(economic compensation for the injured at work),管理学-公共管理-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劳动者因工伤或职业病致残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工伤死亡时,本人及其家属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的经济补偿。工伤经济补偿包括伤残或死亡津贴、伤残年金、赡养抚养人津贴等,与医疗及康复服务等共同构成了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内容。国际劳动组织《1964年工伤事故津贴建议书》指出,工伤劳动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时,所获津贴标准最低应为本人工资的60%;永久伤残津贴标准最低为本人工资的66%;遗属津贴按家庭受益人计发,配偶为工资的30%;子女为15%~20%,总额为6O%。《1964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中规定,在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伤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应当对其发放现金津贴;劳动者因工伤死亡时,应当为其赡养抚养人发放现金津贴。中国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因工致残人员享有按月发放的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死亡时的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