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定级(classification on farmland),经济学-经济学-资源经济学-土地资源经济学-土地分等定级-农用地定级,在中国地方行政区(省或区县级)内,对农用地的质量进行的划分。农用地的质量“定级”与“分等”有不同之处。区别在于:首先,农用地质量“级别”只要求在地方行政区(省或区县级)内具有可比性,因而级别划分可以不考虑光温生产潜力指数的影响,以区县或乡镇为单位进行农用地的质量级别评定,设定它们的光温生产潜力大致是相似的,故可以直接依据定级对象所处的自然与社会经济因素评定。其次,在构成农用地的质量要素中,更侧重于社会经济因素对农用地质量的影响,在定级过程中引入土地区位系数和耕作便利系数,以反映区位和耕作便利条件对农用地质量的效应。农用地定级的技术依据是《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8—2012)。农用地定级的技术与方法主要有因素法、样地法和修正法三种。①因素法。主要是根据定级因素、区位因素、社会经济因素及其权重进行综合评定,是比较成熟的首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