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性制度安排是指内在不稳定的、具有尝试性和特定演化方向的制度安排,具体可以分为搜寻型、目标型、阶段型和策略型4种类型。从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是政府主导下的公共选择,因此转型研究应当围绕着政府的决策行为,即改革的策略选择这一主线来展开。过渡性制度安排是作为降低改革成本、减小阻力的一种风险控制机制被决策者所采用的。尽管过渡性制度安排是不稳定和非均衡的,因此不可持续,往往是短期的,但它仍然是一种真正的制度,是制度安排的一种特殊类型。我们定义制度,是在一定范围或社会群体中人们共同承认并且普遍遵守的社会关系规范和行为规则。这个定义清楚地表述了制度的三个本质特征,即强制性、公共性、持续性。其中前两个是一项社会安排成为制度的必要条件,后一个则是充分条件。任何一项社会性的安排,如果没有强制性就不成其为制度,禁则和罚则是任何一项制度都必须包括的内容,否则制度就不能得到普遍的遵守,也就不能作为制度发挥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强制性的作用在于,不论其中的每个成员是否完全愿意,制度都会对他产生约束力。因此制度具有普遍性,或者说公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