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损害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核损害责任制度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造成的除外。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核设施营运单位是核损害赔偿的唯一责任主体。这是核损害赔偿唯一责任原则的体现。二是核损害赔偿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核设施营运单位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核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核损害赔偿严格责任的体现。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不承担核损害赔偿责任。核设施营运单位与其有约定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按照约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