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旨在协调本行业各家厂商行动和限制竞争而采取的一些行为。主要有默契合作策略性行为和明确合作策略性行为两种形式。但它往往是不稳定的,特别是明确合作策略性行为。由于价格、成本或需求的信息的不完全性,厂商有动力使用这种信息以产生对自己更为有利的结果;产品的异质性使得共谋变得复杂起来,使协议完全性变得更加困难;成本的非对称性和关于合谋后利润的分配也会使谈判的过程将会充满困难,增加了违约风险;此外,厂商偏好的非对称性、创新、不确定性均会使厂商对于未来的需求或成本的预期是难于统一,从而也加大了违约的可能性纳什(Nash,1951)认为合作行动是局中人之间某种讨价还价过程的结果.并且在这个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预期每个局中人都应该按照某个讨价还价策略来行动,以满足个人效用最大化的准则,就像在任何其他的博弈局势中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