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贷款,原称“社队企业贷款”。中国农村金融机构对乡、镇(村)举办的企业和合作企业发放的贷款。用于解决企业的流动资金和生产设备资金的不足。贷款的对象主要有:(1)乡、镇所办企业以及相互间联办的企业;(2)个人联办并具备了企业条件的企业;(3)县社联办、工农联办的企业以及为乡镇企业服务的供销企业;(4)乡、镇所办的拖拉机站、排灌站、科技推广站和小水电站。贷款的条件是,经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工商企业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领有营业执照;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原料有来源,产品有销路;有健全的领导班子和管理人员;亏损有弥补来源,在银行开户。按贷款的经济用途可分为生产周转贷款、生产设备贷款、小水电贷款。贷款期限,生产周转贷款一般不超过一个生产周期,生产设备贷款和小水电贷款一般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在贷款的管理上,要求做到:(1)对企业的各项资金来源进行综合平衡,统一安排;(2)区别对待,择优扶植;(3)企业根据生产计划、供销计划和财务计划,编报借款计划,逐笔申请,核实发放;(4)贷款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准用于非生产性开支、非生产性基本建设、垫缴利润和税款、垫补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