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信托,"积极信托"的对称。又称"干信托"。是指受托人在信托执行中不负有任何积极作为义务的信托。在此类信托中,受托人实质上对信托财产不具有对物权;"法律上的所有权"和"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实际上已合而为一并归于信托受益人,受益人已经从财产利益享用人转变为法律上的所有人;因此法院有权在消极信托依信托条款终止前对其加以解除。信托制度起源于中世纪英国的"用益设计"。当时的英国民众因宗教信仰之故,死后往往把土地等财产遗赠给教会,因法律规定对教会不能征税,为此严重影响了封建君主的收益。13世纪,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没收法》(Statute of Mortmain),规定土地遗赠给教会须经君主或诸侯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