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社会(contract society),法学-社会学-社会学理论-〔基本范畴〕-〔社会发展与社会变迁〕-〔社会形式〕-契约社会,人与人之间自愿达成某种权利和义务设定的社会类型。契约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也基本实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根据近代启蒙思想家C.-L.de S.孟德斯鸠、J.-J.卢梭等人的社会契约论,在契约达成的过程中,人们以平等的身份参与谈判,以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经过讨价还价,最终达成令各方都满意的相互之间的妥协和平衡。一旦契约达成,人们必须以其为最高权威,在行动上自觉履行。因而,契约社会也必定是一个法治社会,奉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消除了一切社会身份差别。契约社会中依据个人的先天禀赋、后天努力,以及某些偶然性因素进行资源分配。社会地位、财富、权力等资源的获得,应完全凭借个人能力,而非出身的高低贵贱。在契约社会,人们凭借共享的契约性规则展开社会互动,即便与陌生人交往也能产生稳定的行为预期。契约社会在社会阶层之间保持了极大的开放性和流动性。社会上层始终有被替代的风险,社会下层拥有改变自身地位的机会和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