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有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依法对其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实施权。一般情况下,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依法享有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权利。专利权人可以对其专利权设定专有实施权(《专利法》第77条第1款。《实用新型法》第18条第1款、《外观设计法》第27条第1款亦同。规定“专有利用权”的有《半导体法》第16条、《种苗法》第25条。《商标法》第30条第1款规定了“专有使用权”)。专有实施权人在其设定的权利范围内,能够行使针对其他人的排他权(《专利法》第77条第2款),能够提起停止侵权(《专利法》第100条、第101条)、损害赔偿(《民法》第709条、《专利法》第102条)等请求,享有与专利权人同样的法律保护(关于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一1))。专用实施权的侵权行为也是刑事处罚的对象(《专利法》第19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