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分之债是“可分之债”的对称。多数人为当事人所承担或享有的履行标的为不可计物的债。不可分物是指会因分割而损害其经济用途、减少其经济价值或变更其性质的物。在履行标的物为不可分物的债时,多数当事人不能对物分割履行,各方当事人之间通常享有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债权人为多数的称不可分债权;债务人为多数的称不可分债务。不可分的原因,有的是由标的物的性质决定的,如给付标的是一匹马;有的是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的,如约定一笔不可分割清偿。对于不可分之债,共同债权人之一不得单独请求债务的履行。如果共同债务人中的一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该债务人则必须履行全部而不能部分给付。多数国家把不可分之债归于连带之债,除有特别规定外,准用关于连带之债的法律规定。但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多数债权人中的一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事项,对其他债权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