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实在说,是指法人学说的一种。此说认为,法人是独立存在的实体。法人与自然人一样,具有自己的独立意思,可以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权利主体。这一学说又分为有机体说和组织体说两派意见。法人实在说承认法人是客观存在的实体,具有独立人格,较之拟制说和否认说有所进步。但是该学说在分析法人产生的经济根源时,脱离了法人产生的物质生活条件,即物质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仍然没能揭示出法人的本质所在。(1)有机体说。又叫团体人格说、具体实在说,为德国学者祁克(Gierke)所倡导。他认为,在个人意思之外,有团体意思;在个人生活之外,有社会生活;在自然有机体之外,有社会有机体。(法人之实体乃为具备团体意思之社会的有机体。不过,自然人非因为自然有机体而为权利主体,法人虽为社会有机体,也不当然为权利主体。)对此社会的有机体,赋予法律的人格,使之为权利义务之主体,即所谓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