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体系》又称劳动法律规范,作为“实在法”的细胞,以法律制度的方式,横向展开,可以视为劳动法的具体内容;以法律渊源的方式,纵向展开,可以视为劳动法的表现形式。将劳动法的具体内容和劳动法的存在形式加以综合,就形成了劳动法的体系。劳动法的体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调整对象、规格和逻辑所组成的和谐统一、有机结合的现行法的系统。劳动法体系是立法者自觉对劳动法规范加以整理创造并使之系统化的结果。对于立法者来说,它具有主观性。但是,从劳动法规范的产生上看,它来自于它所依存的劳动关系的实际需要,因而又具有客观性。因此,建立劳动法体系既不能凭借立法者的主观愿望,也不能是自发的客观反映,它应当体现主客观的统一。目前,我国劳动法的体系还是一个有待研究的课题。在这方面,许多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已做了有益的探索,这里也试图作一些探讨。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劳动法可由以下四个层次构成,这四个层次的层层展开形成劳动法体系的“金字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