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控制论,是指西方刑事古典学派提出的一种预防犯罪理论。指只有通过制定法律,执行法律,人人平等地遵守法律才能预防犯罪。贝卡利亚认为,颁布法律的权利只能属于立法者,法官不能制定法律,法律条文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对最高贵和最低贱的公民的刑罚,都应当是相同的;要使富人和贵族害怕法律,对法律产生恐怖;只有使宫殿和茅舍、使显贵的人和最贫困的人都有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才能堵塞走向为所欲为的一切道路,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洛克认为要用固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定罪量刑,才能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孟德斯鸠认为只有依法办事,人人平等遵守法律,才有个人的自由,才不会导致犯罪的发生。首先,法律控制是指通过法律的规范作用和强制作用来控制利益矛盾平衡的一种行为。第二,法律控制利益冲突有两个途径:一是立法控制,通过公平立法,建立合理的利益整合制度,分配利益,保障利益和协商利益,在宏观上防范利益冲突的发生;二是司法控制,通过公正司法,建立合法利益的救济机制,抑制非法利益,平衡合法利益,包容法外利益,在微观上解决具体的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