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利息率是西方经济学对利息率的一种解释。首先提出这个概念的是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约翰·洛克 (John Locke,1632—1704年)。他认为利息率有两种,一是合法利率,一是自然利率。后者是指在货币平均分布的条件下,货币缺乏情况所自然决定的利率。而且他认为自然利息率会由于两方面的原因而提高: 一是货币太少,二是银行家的垄断。由于更多情况下是借款人多、放款人少,货币相对缺乏,利息率必然高。洛克反对用法律限制利率,主张利息率由现实条件自然决定。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1883—1946年) 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 中改变了他在《货币论》中关于自然利率是一时期中储蓄量与投资量保持相等的利率,并是唯一利率的看法,认为中立利率为最适度利率,但中立利率与自然利率有密切关系。他对中立利率所下定义是: 假设其他条件不变,在一组自然利息率中,可以找出一个与充分就业不矛盾的自然利息率,这自然利息率即为中立利率。由于自然利率是在储蓄与投资得到均衡,物价稳定状态下的利率,西方经济学中也称其为“均衡利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