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习惯法
(法学术语)
民事习惯法是经国家认可并以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作为民事行为规则的习惯性规范。学理上认为,习惯本身不属法。习惯成为法源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具有长时期以来人们已惯于遵行的事实;(2)内容具有明确的规范性。(3)与现行法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4)经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中国一般不认为习惯具有法律效力,故基本上不存在习惯法。但考虑到各民族发展和区别,国家只承认习惯上个别情况下和少数民族聚居地K才具有民法渊源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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