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为目的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或处分,由此产生的利益归不特定的受教育者共同享有的行为。信托依其目的是否具有公益性,可分为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公益信托是指出于公益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私益信托则是指公益信托以外的其他信托。由于教育信托的目的在于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受益人为不特定的受教育者,因此,从性质上看,教育信托应属于一种公益信托。我国《信托法》第60条即明确规定:“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