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参加者地位,以及合作谈判四类。代理谈判是指谈判人本身并不是当事人,而是受人委托参与某项交易的谈判。代理谈判有全权代理(有签约权)和一般代理(无签约权)两种情况。因为谈判人不是交易的主人,越过授权范围做出的应允一般难于兑现,不仅给双方造成不便,代理人自身也负不起责任。因此,代理人的谈判十分注重自己的授权范围,并且常常以“此事须去请示”、“本人权力有限”为借口绕开谈判中出现的难题,有时为了婉转地向对方施加压力,也采用“权力有限”谋略。代理谈判主要表现为在授权范围内参与谈判、谈判地位超脱及态度积极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