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调査,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需要,委托外地人民法院代为进行调查取证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托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补充调查证据。为及时审结案件,受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可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法院。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