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的理解教示制度是行政救济制度的一环,即“行政机关作出对相对人不利决定时须同时告知其救济途径(应当在什么时间、向什么机关、以何种方式对行政机关表示异议,以获得法律救济)”。如有的学者认为“教示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行政相对人不服从行政决定时,应当在什么时候,向什么机关,以什么方式表示不服,从而获得救济的一种法律制度。”广义的理解教示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进行某项行政行为之前、之中、之后对行政相对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如何行使有关权利,履行有关义务等,负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的义务;若行政主体未履行该项义务而导致相对人丧失权利或未履行有关义务而遭受损害,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程序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