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治三年(1646) 定京官仪从,民爵公之仪从有掌扇贴方金一。顺治六年又定,公以下用大小洒金扇各一。顺治八年定,民公仪从有杏黄伞二、旗十、大小扇二、贴方金四,侯之仪从为杏黄伞一、旗十、大小扇二、贴方金三,伯之仪从为杏黄伞一、旗十、大小扇二、贴圆金一。顺治九年定,公以下皇城外坐暗轿,四人抬之,掌扇各书官衔,满汉字兼用。康熙初年定,公之仪从有旗十、杏黄伞二、金黄棍四,侯、伯仪从为旗十、杏黄伞一、金黄棍四, 子之仪从为旗八、杏黄伞一、金黄棍二,男之仪从为旗六、杏黄伞一、金黄棍二。康熙七年(1668) 定,在京各官停用伞、棍, 民公以下,俱照顺治八年例,出京用鞍笼闲马前导。乾隆十三年(1748)厘定仪卫之制,民公仪卫视和硕额驸;侯之仪卫为金黄棍四,余视郡主额驸,其有加级者,棍得用红;伯之仪从有大小青扇二、饰圆金四, 余视侯; 子之仪卫, 金黄棍二、杏黄伞一、大小青扇二、饰圆金三、旗枪八, 余如伯, 前引、后从视侯;男之仪卫与子相同,青扇二、饰圆金三,惟旗枪为六,常日前引二人,后从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