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规划,为一个主要城市及其附近地区或一个需要开发的地区的社会、经济和物质环境的发展制订的城市规划方面的政策性文件。结构规划的产生英国战后城市规划主要依据1947年颁布的城乡规划法,编制土地使用规划,(LandUsePlan),但由于这种规划缺乏机动性,受到多方质疑。结构规划(StructurePlan)从1965年开始酝酿,1968年形成法律,最后于1971年修订城乡规划法时肯定了结构规划。由于主要着实于长远的发展,宏观的战略布署,所以也常称之为战略规划(StrategyPlan)。在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也有类似的发展。如澳大利亚首都规划委员会于1965~1970年完成了<<明日堪培拉》(Tomorrow'sCanberra)的战略性发展规划研究。根据1971年的城乡规划法,英国的市规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结构规划,二是地方规划(Lacalplan)也有翻译为局部的规划。直到1990年,再次修订城乡规划法时仍旧保留这两层次规划的体系。结构规划作为一个法定的名词,最早是出现 在英国1968年的《城乡规划法》中。根据该法,英国将原来的开发规划划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阶段:结构规划和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