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证据开示是指法庭审理前或当事人起诉前,当事人双方依据一定的规则,按照特定的方式和程序,各自向对方出示证据和要求对方当事人以及案外人提供他们所持有的电子储存信息,以此获得证据、交流案件信息的程序和制度。一般认为,证据开示起源于16世纪下半期的衡平法诉讼实践中的“发现申请(Bill of Discovery)”,至19世纪才开始形成于英国,1938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简称为FRCP)将证据开示制度“法典化”,从而使之成为一项法定程序制度。该制度在美国经过司法实践的考验和立法机构的若干修订,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和完善。其英文为Discovery。翻译到我国之后,除了证据开示这一通行概念外,其他还被译为证据展示、证据交换、证据公开等。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Discovery的含义为“查明原来不知道的东西,透露或显露原来隐藏起来的东西,获取特定行为或事实的通知或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