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活跃保险集团(Internationally Active Insurance Group; IAIG),经济学-经济学-保险学-〔保险法与保险监管部分〕-保险监管-国际保险监管,以直接或间接控制保险公司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公司为主导,并满足共同框架标准的集团。保险集团是金融集团的一种形式,保险集团的界定可以参考国际上关于金融集团的界定方法。国际活跃保险集团是保险集团发展的高级阶段,其认定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并不被监管者合法的限制性监管裁量权排除在外。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开始关注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研究,2010年7月正式启动国际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的制定工作,提出了一整套的改革设想,为国际活跃保险集团提供了一个标准的框架。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的内涵应当包括5个方面:①集团主导机构。应该是由控股公司、其拥有的保险公司或国际活跃保险公司主导的保险集团。②地域范围。集团在(X个)东道国辖区内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开展经营或向(X个)东道国跨境承保业务。③集团的认定标准(3+1)。包括必选项与或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