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费自动垫交条款(automatic premium loan provision),经济学-经济学-保险学-商业保险-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合同条款〕,投保人按期交费满一定时期后因故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时,如果保单现金价值充足,保险人可以将现金价值自动贷给投保人抵交保险费,使保单继续有效的人身保险合同条款。属于非法定保险条款,保险双方可通过协商选择使用。如果第一次垫交后,投保人仍未交纳保费,垫交继续进行,直到累计的贷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的现金价值的数额为止。这时,如果投保人仍不交纳保费,保单将失去效力。在垫交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从保险金内扣除保险费的本息后再给付。保费自动垫交条款的规定是为了避免非故意的保单失效。为防止投保人的过度使用,有的合同要求投保人需申请才能办理,有的合同对自动垫交使用设定限制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