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土地改革法(Land Reform Act of Peru),历史学-世界历史-拉丁美洲历史-〔各国历史〕-秘鲁历史,1964年和1969年秘鲁进行土地改革时颁布的法律。1964年5月,F.贝朗德政府颁布15037号土地改革法令。规定凡沿海地区灌溉耕地超过150公顷、临时灌溉耕地超过300公顷、旱地超过450公顷、天然牧场超过1500公顷的大庄园的土地,一律予以征收,政府用债券或现金给以赔偿。这些债券可以投资到工业部门,以促进工业的发展。征收的土地将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户。由于大庄园主和国内保守势力的反对,结果仅将38万多公顷的土地分给1万多农户,只占按规定应征收土地的4%和需要土地农户的2%。1969年6月24日,J.贝拉斯科·阿尔瓦拉多政府颁布17716号土地改革法令。规定废除大地产制,征收股份公司、合营公司、大庄园主和大农场超过限额的土地,将土地分给农民,然后组成各种形式的生产合作社,在此基础上刺激农业生产的发展。在沿海地区最多可拥有50公顷土地,从事种植葡萄和酿葡萄酒的人可拥有150公顷土地;在山区和林区,最多可以拥有30公顷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