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登记(confirmation and registration of land right),经济学-经济学-资源经济学-土地资源经济学-土地管理-土地登记-土地确权登记,由登记机构或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利的归属予以确定、登记等的行为。内涵土地确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地确权,在制度内涵、确权主体和确权范围上有着较为宽泛的理解,既包括确定什么样的权利、由谁来确权的问题,又包括怎么确权的问题,是一系列综合行为的总称。①在内涵上,土地确权既包括土地登记前的权利主体、客体和内容的确定,也包括登记行为,以及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等行为。对此,我国有关法律中作出了相应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简称《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127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