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设计理念(universal design concept),工学-人居环境科学. 建筑学-建筑设计-无障碍设计-〔无障碍设计原则和服务对象〕,在最大限度的可能范围内,不分性别、年龄与能力,适合所有人使用方便的环境或产品设计。通用设计理念是在无障碍设计基础之上,由美国北卡罗来纳州大学R.L.梅斯[注]于1991年在《宜人的环境——走向通用设计》中提出的。又称包容性设计。其原始定义为:“与性别、年龄、能力等差异无关,适合所有生活者的设计。”1998年,国际通用设计中心将其修正为现定义,这是基于人道主义精神的设计理念,认为设计有义务为更多人提供适用、舒适和美的环境和产品,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多元化需求。通用设计最著名的纲领是梅斯提出的7大原则。具体包括:公平使用,对于不同能力的人士都是有帮助的,并且是可市场化的。主要包括为所有使用者提供尽可能相同的使用方法,否则应提供同等的使用方法;避免带来隔离感和羞辱感;为所有使用者提供同等的私密性和安全性;提供对所有使用者都具有吸引力的设计。使用的灵活性,适应广泛的个体差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