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理学-心理学-法律心理学-司法心理学-民事司法心理学,在调解人的主持下,通过犯罪人主动、自愿修复因犯罪产生的社会关系裂痕,消除重新犯罪隐患,实现社区和谐的刑罚理念和制度设计。又称修复性司法。恢复性司法是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各方(政府、犯罪人、被害人以及社区等)共同参与犯罪处理活动的司法模式,在20世纪70年代一经提出,便得到许多国家的关注和重视,在较短的时间里取得了蓬勃的发展。截至20世纪90年代末,世界范围内采用恢复性司法的案例达到1000多个。2002年4月,联合国预防犯罪与刑事司法委员会第11届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的决议草案,鼓励国际社会在刑事司法制度的任何阶段(包括起诉前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服刑阶段)采用恢复性方法的原则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