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合同是有关项目融资的一系列各自独立的合同的总称。它通过采用一系列合同将借款人、主办人及项目的其他参与人联结起来,以确定他们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与风险分担。项目融资所采用的合同除借贷双方订立的借贷协议,它不是独立的合同,也不附在借贷协议中。其主要内容: ①由项目主办人向贷款人保证,为保证项目如期完成并顺利投产,在必要的时候,主办人将在原融资计划外,逐步提供追加资金。如主办人不履行其提供资金义务,或该项目不能如期完工,则应偿还贷款人的贷款。在该协议中,应对“完工”含义作出明确规定。主办人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履行其完工担保义务: 其一是由主办人追加对项目公司的股权出资; 其二是由主办人自己或通过其他金融机构向项目公司提供次位贷款,但这种贷款必须在先位贷款人原先的贷款得到清偿之后才有权要求清偿。贷款人为预防主办人不履行其完工担保义务,往往采取以下两种措施:一种是要求主办人在一家受托人银行开出一张以贷款人为受益人的相当于上述金额的备用信用证; 另一种是由主办人开出一张以贷款人为受款人的本票交由一名受托人负责保管,并以此作为贷款人支付首期贷款的先决条件。如项目建成投产,本票即告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