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构造性公理(axiom of constructibility)是集合论的一条重要公理,该公理断言:所有集合都是可构造的。哥德尔(K.Gödel)为了证明连续统假设与ZFC是相容的,在1939年第一次构造出集合论的一个非平凡的模型,称为可构造模型。在该模型中连续统假设成立,在构造模型时,哥德尔从无穷公理出发,用超穷递归方法逐步定义出一些集合,这些集合称为可构造集,最后以所有可构造集所组成的集族作为该模型的集合。可构造性公理(the axiom of constructibility)是集合论的重要假设之一,即命题“每个集合都是可构造集”,记为V=L(参见下文“可构造性”),可构造性公理虽被称为公理,但人们并不把它视为像ZF系统的基本公理一样理所当然地为“真”,也不把它作为一个新的集合论基本假设加到ZF或ZFC公理系统上,之所以称之为公理,是因为它是一个非常强的集合论命题,在可构造公理下,许多重要的不能由ZF系统或ZFC系统决定的集合论假设(如广义连续统假论、选择公理、某些组合原则等)就可以被确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