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school charter),教育学-教育学-教育政策与法律,学校为保证正常运行,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文件。各级各类学校均应制定章程。学校章程是学校治理中的宪法,是学校制定一般规章制度的基础。学校校规必须以章程为依据来制定,并是章程的具体化、规范化与制度化。中小学学校章程通过具体规定健全校长负责制,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建立有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并对学校运行中的其他重要事项做出规定。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是高校。大学章程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而制定,并不得与部门规章相抵触。经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而生效。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章程的行为兼有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性质。大学章程应当对学校名称、校址等做出规定。规定的重点在于健全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与监督机制,明确教学、社会服务等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在中国,健全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具体实施规则,科学设计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突出对教师、学生地位的确认与保护,明确其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