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义务(the obligation of renqing),法学-社会学-社会心理学-人情,在中国传统伦理中存在的一套认为家人、朋友、亲属以及重要他人之间应该有所付出的价值规范,常常包含义务性的成分。在有关“人情”的研究中,金耀基(Yeo-Chi King,Ambrose,1935~ )提出了“人情”的三重含义:①宽泛意义上的人之常情。如喜、怒、哀、惧、爱、恶、欲等个人情绪反应。②礼尚往来中的交换资源。③中国社会中人与人的相处之道。这种相处之道的核心要旨是要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及“己之所欲,施之于人”,亦即一种推己及人的“忠恕之道”。上述经典解释中,“人情”的第一层含义即表示人之基本“情感”,第二层含义是指人际交往中所包含的“互惠”,第三层含义则最终着落在了人际交往中的伦常之“义”上,亦即“人情”中也包含了“情感”“工具”“义务”这三种要素。在某种程度上,与伦理化“情感”密切相连的“义务”,应该构成了中国人“人情”实践的核心要素,其推己及人的“忠恕之道”在实践之中常常还深受关系交往深浅的影响。核心家人及朋友至交的深度感情关系始终构成“人情义务”的核心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