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犯罪(rational crimes),经济学-经济学-制度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制度与制度变迁理论〕-法经济学-法经济学的谈判分析范式,基于理性人的假设,罪犯对犯罪的成本和收益进行计算后做出是否犯罪的决策和行为。在意大利经济学家、法理学家C.B.贝卡里亚和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J.边沁的基础上,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G.S.贝克尔[注]首次抽象出一个关于犯罪行为的经济学模型,他指出,罪犯和其他人一样是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人”。“罪犯是理性的”是对犯罪行为进行经济分析的基本假设。罪犯与从事经济行为的其他主体一样,是具有稳定偏好和追求预期效用最大化的“理性人”。一个人之所以选择犯罪,是因为在他看来,从事犯罪活动能获得比其他任何可选择的合法职业更多的净收益。犯罪行为模型将从事犯罪的条件,概括为犯罪的预期收益超过其预期成本。1968年贝克尔给出了一个简明的犯罪行为模型。罪犯从犯罪行为中获得的预期效用为。式中为惩罚概率;为从犯罪行为中获得的预期收益;为惩罚给罪犯造成的预期成本的实际损失。当罪犯的预期效用为正时,罪犯就会实施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