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庭(ecclesiastical court),历史学-世界历史-〔总论〕-〔史学理论〕,以宗教思想为准则处理司法事务的场所。宗教法庭普遍见于基督教、伊斯兰教等宗教中,尤以基督教的宗教法庭在历史上产生了较大影响。宗教法庭从古代晚期开始出现,一直持续到法国大革命时期。公元4世纪以来,随着基督教徒逐渐取得罗马公民权,教会开始建立自己的司法体系。他们认为,世俗的法官只对世俗事务有裁判权,但对于纯粹精神的事务则应由教会自己来处理,其中就包括关于信仰、敬拜、圣事和教会纪律等问题,这一观点也在罗马法体系中得到罗马皇帝的确认。尤其是涉及神职人员的案件,开始由教会法庭对之进行审判,世俗法庭无权干涉。进入中世纪时期之后,宗教法庭除了审理有关宗教活动和神职人员的案件之外,更广泛审理其他违反教规的案件,特别是在婚姻方面涉及通奸、重婚、非婚生子女地位等。此外,也针对破坏上帝所定秩序的犯罪进行审查,包括伪造货币和度量衡、伪造文书以及作伪证等行为。教会法的主要法律源于《圣经》、教宗教令集、宗教会议的决议以及罗马法的相关条款和地方习惯法的某些原则规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