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right to pollute),经济学-经济学-规制经济学-行政性规制-排污权,权利人在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基本内容环境和资源本身是一种无形资源,由所在地政府代为管理。排污权的客体是环境容量,环境容量可以简单理解为环境在一定时期的自净能力。政府为了达到经济和环境的双重目标,允许污染物排放者向环境排放一定数量和种类的污染物,既发展了经济,同时保证不会对环境造成致命及不可逆的负面影响。排污权是环境容量使用权。污染物排放者作为环境容量的使用者,其拥有的环境容量使用权是在所在地政府环境资源管理权基础上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利,是所在地政府许可污染物排放者使用环境资源的权利。污染物排放者通过复杂的排污权初始分配获得排污权。经过法律的确认,污染物排放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一定的标准向大气、土壤、海洋、河流、森林、湿地等排放不同类型的污染物。